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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null/2022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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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日期
2022-03-14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精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全面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聚焦项目建设评估事项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方式,减少评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

(二)实施范围及主体。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对区域有管理权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区域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区域评估工作。

(三)实施内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或事项中的有关内容实施区域评估。

(四)目标任务。2020年6月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区域评估技术规范。自贸区各片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要根据自身实际,分区域、分事项对相关评估评价事项进行梳理,建立区域评估清单,分类推进相关评估工作。2020年12月底,基本建成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区域评估技术规范,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本地区域评估清单,对区域有管理权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区域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区域评估工作。

(二)科学选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含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模、建设时序等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合理选定评估区域,既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整体进行区域评估,也可在上述区域局部片区进行区域评估。

(三)共享应用。实施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对于区域评估成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评估或进行补充工作。对暂未开展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需报经同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实施步骤

(一)公布区域评估技术规范。2020年6月15日前,对纳入区域评估的评估评价事项,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区域评估技术规范,明确评估事项、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开展评估时间、评估成果有效期、评估机构资质要求、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评估项目的例外清单等,并上传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区域评估清单。2020年6月底前,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具有管辖权的区域管理机构,根据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定位和同类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征求各区域评估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实施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范围和具体事项,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三)组织开展区域评估。2020年12月底前,区域管理机构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细化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建立工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明确适用范围、条件等内容。(滇中新区区域评估工作由滇中新区管委会组织;各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开放区、新区、片区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四)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成果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后,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各区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区域评估成果文件报同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区域评估模块,提供项目投资企业查询使用。(滇中新区区域评估成果由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各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开放区、新区、片区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评估事项

纳入区域评估的各类评估评价事项共11项:

(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规划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查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的单个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行业主管:自然资源部门)

(二)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估,开展区域生态调查,评估成果供区内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共享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和调查。(行业主管:生态环境部门)

(三)节能评价。相关区域要根据项目布局,在本州、市能耗“双控”指标内,按照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行业主管:发展改革部门)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开展过地质灾害详细勘查的区域,无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的区域,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其他区域可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对在地质灾害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中易发区、高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各级政府或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公告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影响范围内,重大项目、复杂用途项目,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业主管:自然资源部门)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区域按照规定的评价范围,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立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库,供区内项目使用。(行业主管:地震部门)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对相关区域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充分发挥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的作用。(行业主管:水利部门)

(七)水土保持评估。相关区域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行业主管:水利部门)

(八)防洪影响评价。根据区域所处的地理位置、可能的建设项目等情况,进行洪水影响分析、评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涉河(湖)建设项目提出防洪指导及管控要求。(行业主管:水利部门)

(九)安全风险评估。化工、金属冶炼等相关区域按照规定组织对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周边环境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供区内项目使用。(行业主管:应急管理部门)

(十)气候可行性论证。根据评价区域及其所包括的功能区和周围地区气候条件开展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并提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

影响的措施和要求。(行业主管:气象主管部门)

(十一)文物保护评价。相关区域应该按照产业规划发展用地需要,商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做好地下、地上文物保护工作。(行业主管:文化和旅游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新区管委会要高位统筹,将区域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区域评估工作开展。各区域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协同支持。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旅(文物)、应急、地震、气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按照区域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资料,配合确定相关评估评价事项的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加强对编制过程的指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将区域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区域评估工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区域评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区域评估工作优质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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